(2015)昌民初字第4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戴思红(DAL SIHONG)与北京汇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DAISIHONG,北京汇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4162号原告DAISIHONG(中文名:戴思红),女,1966年1月21日出生,国籍新西兰。委托代理人王琮玮,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汇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旧县村西(二层楼)。法定代表人吕守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志刚,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汇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DAISIHONG(中文名:戴思红)与被告北京汇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DAISIHONG(中文名:戴思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DAISIHONG(中文名:戴思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DAISIHONG(中文名:戴思红)撤诉。案件受理费四千零五十六元,由原告DAISIHONG(中文名:戴思红)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 涛人民陪审员 张 峰人民陪审员 孙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金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