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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4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天津市恒安供热发展有限公司与李永举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恒安供热发展有限公司,李永举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4536号原告天津市恒安供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宝平公路西侧林业局南侧。法定代表人付连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永刚,宝坻区148专线律师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永举。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原告天津市恒安供热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永举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汪忆静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恒安供热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已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忆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俊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