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刑执字第1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蒋建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建新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1574号罪犯蒋建新,现在江苏省边城监狱服刑。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宜刑二初字第4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建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于2015年5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代表、检察机关代表及罪犯蒋建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认为,罪犯蒋建新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后勤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类判决未履行完毕,应适当缩减减刑幅度。罪犯蒋建新就其服刑以来,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三课”学习成绩、劳动改造表现、受到行政奖励及减刑程序等五个方面进行了详细陈述。与罪犯蒋建新同监服刑的罪犯参加了旁听,旁听罪犯对罪犯蒋建新陈述的服刑期间表现未提出相反意见。检察机关代表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蒋建新提出的减刑建议。本院根据庭审调查核实的情况,结合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蒋建新在服刑期间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确认罪犯蒋建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蒋建新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但该犯财产类判决未履行完毕,应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建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11月1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道清审 判 员 姜 玲代理审判员 贾黛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