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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非诉行审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江苏润华物流有限公司与扬中市水利农机局拒交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扬非诉行审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扬中市水利农机局,于2015年5月6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扬水机限交(2015)第1号限期交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江苏润华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已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本院在非诉执行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扬中市水利农机局于2015年5月29日以当事人提出协商,暂不申请强制执行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扬中市水利农机局撤回对扬水机限交(2015)第1号限期交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决定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  丽  华审判员 ���张中平审判员 韩  春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倪  莉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