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港挹民初字第000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原告海南晟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春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晟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叶春阳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挹民初字第00052-1号原告海南晟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67号康盛商务公寓6m房。法定代表人张英,董事长。被告叶春阳。委托代理人平华兰,广东科德(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海南晟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春阳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叶春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案由是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应当以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为基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公司的住所地也不在贵院的管辖范围内,根据法律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者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是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应当以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确定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及的佛山市南海区川晓科技贸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和被告叶春阳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案应当由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依法不享有管辖权。故被告叶春阳所提管辖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被告叶春阳住所地的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卿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