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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盐执民字第19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盛桂平与姚勤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盛桂平,姚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盐执民字第1933-1号申请执行人盛桂平。被执行人姚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盐县人民法院(2014)嘉盐执民字第1933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5月20日在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姚勤所有的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城北小区211幢304室(产权证号:J0541**)的房屋进行拍卖。拍卖中,买受人姚远(公民身份号码:××)以324000元竞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姚勤所有的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城北小区211幢304室(产权证号:J0541**)的房屋归买受人姚远所有。该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姚远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姚远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的转移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