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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郭淑芬与黑龙江弘业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淑芬,黑龙江弘业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郭淑芬,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黑龙江弘业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乡民富村。法定代表人孙建,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郭淑芬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弘业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外民一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郭淑芬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淑芬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黑龙江弘业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黑龙江弘业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字第1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郭淑芬如发现被执行人黑龙江弘业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北涛审 判 员  刘乃纯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史延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