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0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与耿××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耿××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0554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杨贤,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天宇,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委托代理人:金霞,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张××诉被告耿××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在河北省隆化县居住八年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管辖的规定,认为该案应移送至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供的证明证实被告自2007年至今一直居住在河北省隆化县,故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河北省隆化县,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耿××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向华杰二〇一五年××月××日书 记 员 王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