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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0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与耿××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耿××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0554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杨贤,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天宇,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委托代理人:金霞,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张××诉被告耿××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在河北省隆化县居住八年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管辖的规定,认为该案应移送至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供的证明证实被告自2007年至今一直居住在河北省隆化县,故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河北省隆化县,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耿××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向华杰二〇一五年××月××日书 记 员  王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