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2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王伟军与赵晶华、刘丽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军,赵晶华,刘丽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345号原告王伟军,住德惠市。被告赵晶华,住德惠市。被告刘丽华,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军与被告赵晶华、刘丽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军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伟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伟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00元,返还原告362.50元,原告负担362.50元;邮寄费108.00元,返还原告54.00元,原告负担54.00元。审判员 尹殿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荣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