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1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董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董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1417号原告:王某某,女,1951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董某某,男,1957年4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董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 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春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