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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箬商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梁小平与温岭市箬横镇黄岩塘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小平,温岭市箬横镇黄岩塘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箬商初字第239号原告:梁小平。被告:温岭市箬横镇黄岩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温岭市箬横镇黄岩塘村。法定代表人:徐军荣。原告梁小平为与被告温岭市箬横镇黄岩塘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小平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小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仙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