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樊二飞与张兴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200号申请执行人樊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樊某某与张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019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樊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运费人民币1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樊某某偿还运费1万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民初字第00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助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拓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