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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16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杭志康申请执行合肥凯程职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定书(2015包执字第01616-1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志康,合肥凯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616-1号申请执行人:杭志康,退休工人。被执行人:合肥凯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1540号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尚欠本金10900000元及部分未付利息1500000元,诉讼费48100元,执行费78300元,总计12526400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1日起以109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继续计算利息至款清时止)和迟延履行利息(以10900000元为基数,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5年6月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凯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所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2526400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1日起以109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继续计算利息至款清时止)和迟延履行利息(以10900000元为基数,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5年6月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 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严啸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