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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罗商初字第1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高东诉孙晓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东,孙晓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罗商初字第1824号原告高东。被告孙晓辉,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东与被告孙晓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东负担。审 判 长  高兆利审 判 员  陈黎明人民陪审员  吕全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淑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