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罗商初字第1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高东诉孙晓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东,孙晓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罗商初字第1824号原告高东。被告孙晓辉,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东与被告孙晓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东负担。审 判 长 高兆利审 判 员 陈黎明人民陪审员 吕全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淑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