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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商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与尚建忠、张建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尚建忠,张建国,张建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36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负责人彭晓民,行长。被告尚建忠。被告张建国。被告张建柱。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与被告尚建忠、张建国、张建柱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提出对被告张建国、张建柱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张建国、张建柱的起诉。审判员  段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