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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1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漳浦县马坪镇京野畲族村民委员会与杨顺智、陈育木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浦县马坪镇京野畲族村民委员会,杨顺智,陈育木,漳浦县马坪镇人民政府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517号原告漳浦县马坪镇京野畲族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漳浦县。法定代表人蓝专智,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林卫东,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顺智,男,194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陈育木,男,193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加元,福建朗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嘉榕,福建朗马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漳浦县马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漳浦县。法定代表人陈建贡,镇长。委托代理人吕丽萍,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漳浦县马坪镇京野畲族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杨顺智、陈育木、第三人漳浦县马坪镇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漳浦县马坪镇京野畲族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及第三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本案已经并入其他案件合并审理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浦县马坪镇京野畲族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675元,减半收取1837.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少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戴毅斌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