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商初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野店支行与孙云贵、隋守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野店支行,孙云贵,隋守珍,伊西厚,冯国,冯秀忠,刘兆玉,冯秀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商初字第876号原告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野店支行。代表人张强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殷广军,该支行副行长。被告孙云贵,农民。被告隋守珍,农民。被告伊西厚,农民。被告冯国,农民。被告冯秀忠,农民。被告刘兆玉,农民。被告冯秀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野店支行与被告孙云贵、隋守珍、伊西厚、冯国、冯秀忠、刘兆玉、冯秀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冯秀忠、刘兆玉在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野店支行的存款27000元、6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冯秀忠在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野店支行的银行存款27000元。二、冻结被告刘兆玉在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野店支行的银行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光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均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