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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遂法民一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洪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遂法民一初字第162号原告郑某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3914,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委托代理人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被告洪某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2714,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郑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某起诉称,2014年8月16日,被告洪某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要求借款235000元。原告出于朋友关系,帮助其解决暂时的困难,经向其他朋友多方筹借,同日给被告借款人民币235000元。被告收到款后,给原告写下《欠据》一份,《欠据》中约定2014年8月底还清,如逾期,则按月利率4%计算利息,如尚不还清,则由原告处理。被告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追索,本息均拒不归还。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清偿欠款235000元及利息。原告为支持其诉求所依据的事实,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予以证明:原告郑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及《欠据》各一份。被告洪某某没有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洪某某以经营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郑某某借款人民币235000元。2014年8月16日,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无果后,被告给原告写下《欠据》一份,《欠据》中约定2014年8月底还清,如逾期,则按月息4%计算利息。逾期后被告仍未还款,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决被告归还欠款及支付利息。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洪某某欠到原告郑某某借款人民币235000元,有被告给原告写下的《欠据》为凭,欠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规定,原、被告约定的借款月息4%,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四倍,则按四倍计算。利息计算应当从逾期还款之日(即2014年9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清款之日止。原告的请求有理合法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洪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洪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之日起五日内给原告郑某某返还借款人民币235000元及利息(利息在约定的月利率4%计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时段时,则按四倍计算,未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时段时,按四倍计算,从2014年9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郑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2.5元,由被告洪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莫健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雯婷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可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