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高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严建明与陈欣、陈进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高执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严建明。被执行人陈欣。被执行人陈进才。申请执行人严建明与被执行人陈欣、陈进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的(2014)泰高民初字第06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被执行人陈欣向申请执行人严建明的借款,双方确认借款本金为12.5万元,被告陈欣从2014年6月起至还清本金之时止每月月底前给付申请执行人严建明利息1500元,上述本金被执行人陈欣在2017年5月31日前还清,被执行人的还款应优先偿还当期及逾期利息;被执行人陈进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被执行人陈欣逾期给付,则申请执行人严建明有权就上述本金余额及逾期利息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工商部门、基层组织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偿还全部欠款,现申请执行人严建明与被执行人陈欣、陈进才就还款事宜已达成一致,因还款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严建明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2014)泰高民初字第06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长宏审 判 员 黄 松代理审判员 翟兴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袁贵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