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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民保字第4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兰州东海荣发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兰州东海荣发商贸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富县锦绣观邸项目部,张丕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保字第40019号原告兰州东海荣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张进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春娟、郭鸿,该公司职员。被告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合区。法定代表人王晓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富县锦绣观邸项目部,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合区。负责人张丕爱,该项目部负责人。被告张丕爱,男,1962年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东海荣发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富县锦绣观邸项目部、张丕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东海荣发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富县锦绣观邸项目部、张丕爱的银行账户存款2955156.3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富县锦绣观邸项目部、张丕爱的银行账户存款2955156.3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唐培勇审 判 员  张 敬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贾晓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