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434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汉贞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434号罪犯李汉贞,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5日作出(2004)揭中法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汉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汉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4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3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3年7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7月1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李汉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汉贞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5年3月2日,共获嘉奖22次;2013年12月,2014年6月、12月均获得监狱表扬。本次自觉履行缴纳财产人民币二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汉贞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汉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7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陈树城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妙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