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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志勇与孙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勇,孙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322号原告张志勇,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孙海军,现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勇与被告孙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志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 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