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保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吴其斌与姚邦辉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其斌,姚邦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保字第00221号申请人吴其斌,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被申请人姚邦辉,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申请人吴其斌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姚邦辉价值15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吴其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姚邦辉银行存款150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 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