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岚法执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邸福云与梁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邸福云,梁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岚法执字第43-1号申请执行人邸福云。被执行人梁成,岚县岚城镇政府干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岚民初字第1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梁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即归还申请执行人邸福云借款本金及利息29万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42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梁成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梁成的银行存款64900元后,再冻结2293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牛建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