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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537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翁剑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537号罪犯翁剑红,男,198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文盲,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4日作出(2009)潮阳法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翁剑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七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翁剑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3年8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6月1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翁剑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翁剑红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5年2月27日,共获嘉奖19次;2014年1月、7月,2015年1月获得监狱表扬;2015年1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翁剑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翁剑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9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陈树城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妙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