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2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乔鹏与任栓狗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鹏,任栓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2392号申请执行人乔鹏,男,1983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任栓狗,男,1962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乔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471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任栓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任栓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愿于2014年10月20日前偿还30万元本息,于2015年1月15日前再偿还40万元的本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300元,执行费9460元,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47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曹 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