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洮黑民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黑民初字第00029号原告王某某,女性,1981年生,农民,洮南市人,地址:洮南市。被告孙某某,男性,1970年生,农民,洮南市人,地址:洮南市。本院在审理王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福吉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陈洪波人民陪审员 刘立新人民陪审员 王 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