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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洮黑民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黑民初字第00029号原告王某某,女性,1981年生,农民,洮南市人,地址:洮南市。被告孙某某,男性,1970年生,农民,洮南市人,地址:洮南市。本院在审理王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福吉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陈洪波人民陪审员  刘立新人民陪审员  王 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