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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中民三终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黄检雄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杨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黄检雄,杨烜,胡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三终字第1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琵琶王路与青年路交汇处缤纷年华商住楼一、三楼。负责人彭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智,湖南盛隆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检雄。委托代理人唐伟民,岳阳市三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杨烜。原审被告胡蓉,系杨烜之妻。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黄检雄、原审被告杨烜、胡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4)楼民三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柳春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吴圣岩、代理审判员肖芝乐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吴超担任记录。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智,被上诉人黄检雄的委托代理人唐伟民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杨烜、胡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以该公司与被上诉人黄检雄就本案纠纷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即黄检雄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放弃保险赔偿款500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黄检雄67659.38元,此款在2015年6月10日前支付)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就本案纠纷与被上诉人黄检雄达成了和解协议,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52元,减半征收276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柳春龙审 判 员  吴圣岩代理审判员  肖芝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