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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长春市二道区恒兴电机修理部与长春东北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修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二道区恒兴电机修理部,长春东北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327号原告长春市二道区恒兴电机修理部,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英俊乡长青村十一队。个体经营者肖玉花。委托代理人路光耀,男,汉族,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长春东北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擎天柱街1766号。法定代表人王喜绵,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二道区恒兴电机修理部与被告长春东北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修理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二道区恒兴电机修理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 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