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刑执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马超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超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自刑执字第344号罪犯马超,男,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7日作出(2005)内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同案其他共同被告人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104919.22元(含已给付的13000元)。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7日作出(2005)川刑终字第94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8日作出(2008)川刑执字第39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3日作出(2010)川刑执字第86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28年7月12日止。本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2012)自刑执字第4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6年9月12日。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5年5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马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检察机关认为罪犯马超犯罪后果严重,建议扣减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马超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另查明,该犯所犯罪行严重。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和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检察机关以罪犯马超犯罪后果严重为由,建议扣减其减刑幅度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5年5月1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建儒审判员 郭庆春审判员 李昌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莉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