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初字第01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邱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1339号原告邱某某,女,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王某,男,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健人民陪审员 李新翔人民陪审员 苏 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晓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