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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民初字第01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邱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1339号原告邱某某,女,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王某,男,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健人民陪审员  李新翔人民陪审员  苏 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晓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