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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民一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甲、李某某乙与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白民一初字第165号原告李某某甲。原告李某某乙。二原告法定代理人李某,系二原告之父。被告陈某某,系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原告李某某甲、李某某乙与被告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火荣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法定代理人、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其父亲李某与被告于2011年12月30日经本院调解离婚,约定二原告随其父亲共同生活,但未约定被告承担抚养费。现在物价飞涨,二原告父亲每月工资只有一千多元,且要支付被告剩余房款每月400元,生活非常困难,难以支付二原告的生活、学习和医疗费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证原告的正常学习、生活及医疗开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600元,并负担原告今后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自离婚至今无业,无生活来源,现在身患多处疾病,需要治疗,因无经济来源,病也无法及时治疗,只能拖着,加之我已再婚,生育一女,尚在哺乳期,我的身体条件和客观原因都不允许我近期从业挣钱,以后在身体状况好些后,为生活考虑会打工挣钱,亦会支付二原告抚养费,但目前要求我每月支付二原告600元抚养费,我无力支付。再则,根据婚姻法解释中规定的子女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所以原告另主张要求我负担其今后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于法无据,请依法驳回原告该主张。庭审中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民事调解书一份,证明二原告父亲李某与被告陈某某于2011年12月30日调解离婚,离婚协议中未商定孩子抚养费的事实。庭审中被告为支持其辩解意见,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家庭经济状况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无经济来源。原、被告对各自提交本院的证据相互质证均无异议,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根据本院采信的有效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确认如下事实:二原告父亲李某与被告于2011年12月30日经法院调解协议离婚,约定二原告随其父亲共同生活,但未约定被告承担抚养费。现原告以物价上涨,其父亲工资已难以保证原告的正常生活需求,家庭生活非常困难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决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600元,并负担原告今后医疗费、教育��的一半,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二原告在父母离婚后随其父亲共同生活,被告应负担一定的抚养费,现二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每月向其支付抚养费之理由充分,予以支持。另二原告要求被告负担其今后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待该部分费用实际发生后,二原告可另行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每月支付二原告抚养费各200元,从2015年6月1日起付至孩子独立生活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全部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火荣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万应虎附���法律释明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