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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99号原告任某某,女,40岁。被告黄某某,男,3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继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银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