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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12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玉禄与刘新升、刘兴利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禄,刘兴利,刘新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12696号申请执行人刘玉禄,男,1958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兴利,男,1965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新开,男,1970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刘玉禄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377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兴利、刘新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刘兴利、刘新升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刘兴利、刘新升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37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曹 葆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