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中刑监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张万永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决定书(1)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5)宿中刑监字第00009号原审被告人张万永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5日以(2014)宿中刑终字第00216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张万永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追缴被告人张万永违法所得三万三千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认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