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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唐志敏与刘军款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志敏,刘军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869号原告唐志敏,女,1972年7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恒州镇正阳街菜市场胡同122号。身份证号码:130634197207110029。被告刘军款,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志敏诉被告刘军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军款存款6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军款的存款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玉环审 判 员  牛惠林人民陪审员  高云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