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00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沈阳太阳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景宏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太阳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景宏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00701号原告沈阳太阳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69号。法定代表人姜名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春雪,女,汉族,系沈阳太阳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景宏娟,女,住沈阳市东陵区。原告沈阳太阳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景宏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太阳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嘉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贾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