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管异初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周巧与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商场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巧,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现公司重庆南岸商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管异初字第00143号原告周巧,女,198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现公司重庆南岸商场。地址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白鹤路101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6077-5。负责人PatriceLucienGilbertGenet。本院受理原告周巧与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现公司重庆南岸商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现公司重庆南岸商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自身不具有法人资格,民事责任应由公司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现公司承担,该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普陀区,本案应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系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现公司重庆南岸商场,其住所地属重庆市南岸区辖区,故对被告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现公司重庆南岸商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邓小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邓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