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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朱春玲与许国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春玲,许国成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215号原告:朱春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章晶。被告:许国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春玲诉被告许国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春玲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徐乐盛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人民陪审员  童华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包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