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冕宁民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2015)冕宁民初字第459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xx,邓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冕宁民初字第459号原告薛xx,女,1986年11月16日生。被告邓xx,男,1984年8月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薛xx诉被告邓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以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自愿且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志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殷志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