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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3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与辜文俊、杨晓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辜文俊,杨晓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372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老米市街152号,组织机构代码90359943-X。负责人:陈克,行长。委托代理人:邓娟,银行员工,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廖绍光,银行员工,一般代理。被告:辜文俊,男,汉族,1982年4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杨晓林,女,汉族,1988年7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与被告辜文俊、杨晓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69元,减半收取为3434.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江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