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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二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安胜与徐家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安胜,徐家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二初字第00209号原告:刘安胜,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王奎民,固镇县刘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家业(曾用名徐加业),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受理原告刘安胜诉被告徐家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安胜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安胜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安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刘安胜负担。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克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