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01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朱梦凯与朱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梦凯,朱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01540号原告朱梦凯。被告朱海军,余项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梦凯与被告朱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梦凯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梦凯撤回对被告朱海军的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梦凯负担。审判员 张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