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巩向东、柳召梅与曹汉群、谢佩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巩向东,柳召梅,曹汉群,谢佩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1144号申请执行人巩向东。申请执行人柳召梅。被执行人曹汉群。被执行人谢佩飞。申请执行人巩向东、柳召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仑柴民初字第0008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5月2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曹汉群、谢佩飞在(2015)甬仑执民字第1144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静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杰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