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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执民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巩向东、柳召梅与曹汉群、谢佩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巩向东,柳召梅,曹汉群,谢佩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1144号申请执行人巩向东。申请执行人柳召梅。被执行人曹汉群。被执行人谢佩飞。申请执行人巩向东、柳召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仑柴民初字第0008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5月2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曹汉群、谢佩飞在(2015)甬仑执民字第1144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静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杰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