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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民二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郑州市长宏机器厂与石夫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长宏机器厂,石夫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二初字第275号原告郑��市长宏机器厂,。负责人徐斌,厂长。被告石夫辰,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长宏机器厂诉被告石夫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石夫辰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石夫辰送达诉讼法律文书,亦无法识别被告的身份,本院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州市长宏机器厂的起诉。审 判 长  李书伟审 判 员  鲁曌霞人民陪审员  李金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柴永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