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民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荣民初字第463号原告张某甲,居民。被告张某乙,居民。委托代理人刘永海,荣成市成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褚军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