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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前法执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高俊祥与张治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俊祥,张治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前法执字第1058号申请执行人高俊祥,男,28岁,汉族,现住山西省偏关县,农民。被执行人张治国,男,45岁,汉族,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敖镇中智家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俊祥与被执行人张治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鄂前执字第1058号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石皓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