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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凤耀诉张俊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255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62年5月6日,华池县城壕乡香山塬行政村张前山自然村17号,农民,住该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现年46岁,华池县城壕乡城壕村杨砭组人,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现年50岁,华池县城壕乡城壕村杨砭组人,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现年50岁,华池县城壕乡城壕村杨砭组人,农民。被告杨某某,男,汉族,现年46岁,华池县城壕乡城壕村杨砭组人,农民。本院在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杨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张某某负担50元,退付50元。代理审判员 郭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折 钦 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