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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民一初字第01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韩甲与安徽瀚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甲,安徽瀚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一初字第01802号原告:韩甲,男,1988年6月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张松,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瀚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新,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甲与被告安徽瀚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甲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甲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韩甲负担。审 判 长  余华伟代理审判员  张 琼人民陪审员  张 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