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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吉林博大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博大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李文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171号原告吉林博大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吕永莉,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李文亮,男,52岁,汉族,通化市,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博大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文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博大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文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吉林博大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晓云审 判 员  韩春雷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鹏 来源:百度搜索“”